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规范学生请假行为,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维护在校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四川轻化工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川轻化〔2019〕178 号)和《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川轻化〔2019〕141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请假:
1. 因病或因事;
2. 必需参加的学生活动;
3.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实习。
二、请假时间、程序、审批权限
1.学生请假在两天以内且不离开学校所在地,到法学院官网下载《法学院学生请假条》 , 按要求填写好后,报学生班班长、辅导员审批。
2.学生请假在三天及三天以上或请假离开学校所在地,到法学院官网下载《法学院学生请假条》和《法学院学生请假审批表》, 按要求填写好后,报学生班班长、辅导员、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或其他院领导审批。
3.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实习请假,请假时间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执行,到法学院官网下载《法学院学生请假条》、《法学院学生请假审批表》、《法学院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申请审批表》、和《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实习安全责任承诺书》, 按要求填写好后,报学生班班长、辅导员、指导教师、主管教学工作院领导或其他院领导审批。
三、请假要求
1.《法学院学生请假条》经学生班班长、辅导员签字,学生工作办公室加盖公章后生效。
2.学生请假在三天及三天以上和请假离开学校所在地的,辅导员一定要与学生家长联系,告知学生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 并征求家长意见是否同意学生请假。
3.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和事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4.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和事假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时,学生应予休学。
四、销假
1.学生应当在批准的请假时间内按时返校,若请假期时间满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再次办理请假手续。
2.学生应当在请假时间届满回校后,及时报告辅导员办理销假手续。
五、请假纪律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旷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未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获批准自行离校或者不假离校的;
2.请假时间届满,回校后未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的;
3.请假时间届满后不能按时返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被批准的。
六、附则
1.《法学院学生请假条》(存根)、《法学院学生请假审批表》、《法学院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申请审批表》和《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实习安全责任承诺书》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档。
2.本办法由党总支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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