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四川轻化工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和党支部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院党委和党支部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师生员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支部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表明入党的意愿;
(二)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三)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四)针对自己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
(五)向党支部表决心;
(六)其他需要向党支部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支部委员或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进行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入党条件和程序,并提出努力方向。谈话情况填入《党员发展纪实手册》。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条件,参照《法学院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实施细则》要求。
第九条 在符合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条件的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在28周岁以上采取两名正式党员实名推荐,入党申请人在28周岁以下采取团组织推优方式产生推荐人选,团组织推优程序参照《法学院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实施细则》要求。
党支部召开支部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充分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报学院党委备案。
党员推荐情况、团组织推优情况和支部委员会意见填入《党员发展纪实手册》。
第十条 学院党委备案同意的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学院党委备案意见和指定培养联系人情况填入《党员发展纪实手册》。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宣讲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和党支部采取党校培训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帮助他们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工作主要由培养联系人负责。
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等方面的表现,培养联系人应当指出其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将培养考察情况填入《党员发展纪实手册》。
考察的主要方式是:听取思想汇报和个别谈话;观察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表现;定期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在特殊环境中的表现等。
入党积极分子要自觉地接受党支部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每季度向党支部提交手写书面思想汇报一次,主要汇报最新思想动态和学习情况,并将思想汇报填入《党员发展纪实手册》。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前学院党委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将入党积极分子列入下一年度的党员发展计划。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成绩优异,本科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绩点≥2.8;
(二)下列学习成果本科生获得3项及以上;研究生研一获得2项及以上、研二研三获得3项及以上(同一项不可重复计算):
1.获得过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学业奖学金;
2.获得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社会活动积极分子、优秀大学生志愿者、五四年度人物、五四之星荣誉称号;
3.获得过互联网+竞赛、挑战杯竞赛、学科竞赛、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等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4.成功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挑战杯项目或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负责人;
5.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专利证书;
6.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或通过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
7.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列入下一年度党员发展计划入党积极分子人数,将根据学校党委组织部下达的下一年度党员发展计划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被列为发展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告知本人。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根据列入党员发展计划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确定发展对象基本条件,学生被确定为发展对象时,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党员发展理论考试合格;
2.上一学年学习成绩绩点≥2.8。
符合发展对象基本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才能被党支部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是:
(一)党支部在确定发展对象前,一是要听取培养联系人意见,二是要通过个别谈话或座谈会的方式听取党员群众(含辅导员)意见。并将意见填入《党员发展纪实手册》。
(二)党支部召开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教工支部召开支部委员会成员参加的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发展对象;学生支部召开由支部委员会成员、辅导员、培养联系人参加的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程序:一是听取培养联系人介绍发展对象的表现情况(含优缺点),二是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三是参会人员以投票方式确定发展对象。
(三)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报学院党委备案,并将支部委员会意见填入《党员发展纪实手册》。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备案主要审查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程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党员发展有关规定,是否具备党员发展条件。学院党委备案同意的发展对象,党支部为发展对象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学院党委备案意见和指定入党介绍人情况填入《党员发展纪实手册》。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十九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函调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政治审查情况填入《党员发展纪实手册》。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者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集中培训情况填入《党员发展纪实手册》。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的表现情况、征求意见情况、政治审查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报学院党委预审。支部委员会审查意见填入《党员发展纪实手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预审主要审查发展对象考察程序是否到位,政审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党员发展有关规定。经学院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同意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其为中共预备党员。同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学院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党支部在一定范围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并将公示情况如实填入《党员发展纪实手册》。
经公示未受到影响其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不良反映,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收中共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一)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支部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表现情况(含优缺点),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5.发展对象谈对支部大会的认识,表明今后的态度。
(二)支部大会的注意事项是:
1.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2.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发展对象不参加支部大会,不能接收其为中共预备党员;
3.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党员发展纪实手册》,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支部大会同意接收的预备党员,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审批前,指派党委委员同支部大会同意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谈话,进一步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家庭情况,并指出今后努力的方向。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是否同意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意见,如实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党员发展纪实手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召开党委会对支部大会同意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批,审批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党员发展纪实手册》。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批准接收的中共预备党员,及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应当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学院党委组织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参加党校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将考察意见按季度及时填入《党员发展纪实手册》。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的教育和考察,每季度向党支部提交手写书面思想汇报一次,主要汇报在学习、工作、生活和思想等方面的最新情况,同时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监督,努力解决思想上入党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的前一周向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当在预备期满后一个月之内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征求党员群众(含辅导员)对预备党员转正的意见,并将意见填入《党员发展纪实手册》。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召开支部委员会对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按期转正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意见填入《党员发展纪实手册》。
第三十五条 经支部委员会同意转正的预备党员,由党支部在一定范围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经公示未受到影响其转正的不良反映,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收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
(一)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是:
1.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书》,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按照党员标准衡量,取得了哪些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以及需向党支部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含优缺点),并对其能否转正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预备党员的审查意见;
4.与会党员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5.预备党员谈对支部大会的认识,表明今后的态度。
(二)支部大会的注意事项是:
1.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2.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参加讨论其转正的支部大会,入党介绍人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应向学院党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找支部内的党员代替自己履行在支部大会上的义务;
3.讨论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讨论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党员发展纪实手册》,支部大会同意转正的预备党员,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召开党委会对预备党员转正情况进行审批,审批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党员发展纪实手册》。审批结果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党支部应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员发展纪实手册》、政治审查材料和培养教育考察等入党材料,存入党员档案,交学院党委组织员专人保管。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条 学院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指导党支部做好党员发展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法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党发〔2022〕1号)同时废止。
中共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