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四川轻化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与评选实施办法 》(川轻化〔2019〕14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四川省政府共同设立,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1.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档每生每年2100元,主要资助一般困难家庭学生;二档每生每年3300元,主要资助困难家庭学生;三档每生每年4500元,主要资助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2.资助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本学年建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退役复学学生。
四、申请时间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每年9月30日前向辅导员递交国家助学金书面申请,该书面申请须为手写稿,申请书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家庭经济情况、家庭成员情况、申请的理由等。
2.符合申请条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五、综合考评绩点
1.国家助学金综合考评绩点=学生综合素质绩点+学生困难程度绩点。
2.学生综合素质绩点按《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绩点测评办法》执行,其中,转专业和专升本学生综合素质绩点按现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绩点平均数执行。
3.学生困难程度绩点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一般困难绩点确定为1.00,困难绩点确定为2.00,特殊困难绩点确定为4.50。
4.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综合考评绩点减2.00。
六、评审程序
1.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所分配的国家助学金指标,一部分指标按退役复学学生人数进行分配,一部分指标按年级按专业按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2.按退役复学学生人数进行分配的国家助学金指标,退役复学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由辅导员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初评,初评通过后报学校评审。
3.按年级按专业按学生人数进行分配的国家助学金指标,由辅导员按年级按专业为单位对国家助学金综合考评绩点进行统一排名(绩点相同,以学习成绩绩点高的排名在前),并提出获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初评,初评通过后报学校评审。
七、附则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法学院关于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办法》(政发〔2021〕5号)同时废止。
法学院
2022年 1月4日
【编辑:f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