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资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资助档案是指在学生资助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信息(含文字、表格等)、证明材料、电子资料、原始数据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工作由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分管,学生资助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条 学生资助档案归档范围
(一)学生资助文件材料:学校、学院的资助文件,资助通知等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二)学生资助类别材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材料;
2.建档立卡贫困生材料;
3.学生助学贷款材料;
4.优秀学生奖学金材料;
5.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材料;
6.五粮液奖学金、五粮液励志奖学金材料;
7.学生学费减免材料;
8.就业帮扶、求职补贴、创业补贴材料;
9.学生困难补助材料。
第五条 学生资助档案的归档程序
(一)负责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工作的辅导员要认真收集属于归档范围的纸质材料,做到真实、完整、齐全,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盖章后归档,对于归档范围的电子文件要及时整理保存归档。
(二)学生资助文件材料按文件时间顺序整理归档,学生资助类别材料按资助类别、时间顺序整理归档。
第六条 学生资助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一)学生资助档案的保管由负责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工作的辅导员对学生资助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
(二)学生资助档案查阅由查阅人提出申请,经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严禁在查阅时涂改、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学院
2021年 11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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