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纪律, 树立良好考风,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8 号)、《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3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的有关精神,特制定《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
一、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认定与处理标准
(一)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违纪课程成绩无效,给 予全校通报批评: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3.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 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 题者;
5.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准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参加 考试并不服从监考人员查询证件者;
6.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7.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本人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 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二)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违纪课程成绩无效,给 予警告处分:
1.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后,又 重新返回考场强行参加考试者;
2.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 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3.考试开始 30 分钟(有特殊规定的考试除外)后强行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者;
4.具有上述第(一)条中规定的七种违纪行为之一且拒不认 错,态度恶劣者。
(三)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违纪课程成绩无效,给 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且不听 制止者;
2.具有上述第(二)条中规定的前三种违纪行为之一且拒不 认错,态度恶劣者。
(四)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作弊课程成绩无效,给 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 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且不属 代考者;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4.具有上述第(三)条中规定的第一种违纪行为且拒不认错, 态度恶劣者。
(五)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作弊课程成绩无效,给 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 料者;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 方便者;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4.在考试进行中主动中止且主动交代代考(或请人代考)行 为者;
5.具有上述第(四)条中规定的前三种作弊行为之一且拒不 认错,态度恶劣者。
(六)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作弊课程成绩无效,视 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者;
2.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者;
3.偷窃考试试卷者;
4.组织作弊者;
5.具有上述第(五)条中规定的前四种作弊行为之一且拒不认错,态度恶劣者。
二、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1.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在《考场情况记录表》签字,监考教师在《考场情况记录表》如实填写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事实,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写出书面检查;若该违纪或作弊学生拒绝签字, 则由两位监考教师和两位学生代表签字注明该情况。
2.学校依据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事实填写《四川轻化工大学 对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实施行政处理告知笔录》,告知学生拟作 出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等,告知学生享有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由学生签字确认,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3.学校依据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事实,根据相关政策,作出 处理决定,并出具《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处分决 定送达书》。送达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 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 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4.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 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5.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 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 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 提出的申诉。
6.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主管学校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 申诉。
三、处分期限与处分解除
1.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为 6 个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
2.处分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规定程序 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 受原处分的影响。
3.受处分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 申请,按学校规定程序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四、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考试的违规 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 规定为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四川轻化工大学
2021年7月13日
【编辑:f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