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0-09-23浏览:6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和《四川轻化工大学助学工作办法》(川轻化〔2019〕141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其中,学习支出指修读本专业学分所需要的学费和书本费、住宿费等;生活基本支出指学生衣、食、行、通信等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助学工作组,负责组织、管理和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工作组组长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担任,成员由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人员担任。

第五条 学生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成员由全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的5名或7名学生代表担任,选举学生代表时应兼顾班干部、不同寝室和男女性别。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不得担任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民主评议小组成员须经过学生工作办公室公示以后才能开展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档,各档认定标准如下:

()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二)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可认定为困难学生。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4.单亲家庭经济困难的;

5.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6.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7.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8.家庭成员(父母除外)残疾、年迈而劳动力弱的。

(三)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每月能筹集的基本生活费用在自贡市或宜宾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七条 学生家庭经济是否困难,认定依据如下: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个人申请

(一)新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为:《四川轻化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为:《四川轻化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日常消费调查表》(见附件2);

(三)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

1.如果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无变化,可只提供《四川轻化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和《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日常消费调查表》(见附件2),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如果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发生变化,不仅要提供《四川轻化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日常消费调查表》,而且还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学生需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份。

第九条 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特别困难、困难档认定时,必须向学院提供如下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一)能证明特别困难的材料

1.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复印件;

2.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复印件;

3.特困供养证明复印件;

4.孤残证明复印件;

5.残疾证明复印件;

6.烈士证明复印件。

(二)能证明困难的材料

1.下岗证明复印件或失业证明复印件;

2.多子女同时就读非义务教育的家庭学生需提供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每个非义务教育学生的学生证复印件(或在校生证明);

3.父母离异或单亲家庭学生需提供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4.家庭成员患重大症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5.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的需提供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受灾证明;

6.家庭成员(父母除外)残疾、年迈而劳动力弱的需提供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残疾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民主评议

(一)评议方式

1.审阅申请人所提供的《四川轻化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对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还需审阅《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日常消费调查表》;

2.根据需要,班级评议小组可以通过个别谈话、信函、电话、家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二)评议内容

1.申请人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三)评议结果

1.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结合认定标准以及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认真进行评议,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及档次,连同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报院助学工作组审核。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符合困难、特别困难认定标准的需要认定为困难、特别困难的,评议小组报院助学工作组审核。

第十一条、结果公示

院助学工作组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名单及认定档次在学院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名单及认定档次,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审查备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认定纪律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学校困难资助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核实,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一)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困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没有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已显著改善的;

(三)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公益性活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附件1.四川轻化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x

附件2.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日常消费调查表.docx

 

 

                         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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